《 高利贷》作者任直平直言吴英二审 
28万字的《高利贷》一书:说清来龙去脉,辨明是非曲直,呼唤公平正义,期盼祖国和谐……揭开了“民间借贷”与“非法集资”真相;创业人说早读五年何至马革裹尸,放款人说早看一年就不用家破人亡了…… 吴英宣判在即,作者任直平不得不重申对吴英案之观点:[B][/B]
[B] [/B][B]1[/B][B]、钱哪里去了?[/B][B][/B]
许多高利贷下的失败者,绞尽脑汁都想不明白自己把钱花到什么地方了,其实他们是没有弄明白自己付出了多少利息。以1000万月息4分的借款为例,所有的借贷人们都认为三年利息是40万×36月=1440万,其实这并不是实际付出利息。实际付出利息应该这样算:第一个月使用资金960万,第二个月920万……到第36个月借款人付出了1440万,已经多付出了440万,但借款人仍欠放款人1000万并按1000万本金付息,所以三年中,平均使用资金为(960-440)/2=260万,即使用260万资金付出了1440万利息,利率为1440÷260=554%。由此得出1000万借款,三年付出1000万×554%=5540万利息,其4100万利息被“利滚利”吃掉了。按此推算,四川达州谢冰的利率是月息6分,100万借款二年会变成100万×2.18×2.18=475万债务,浙江东阳吴英利率是月息1毛2,100万借款二年会变成100万×7.55×7.55=5700万债务。计算公式是高二课本里的,现在全国专家学者都没去认真分析,文化很低的吴英根本不懂,她的债务也根本不是3.8亿,这是个加进好多利息的泡沫债务,而不是大额资金不知去向。她被残酷掠夺了,受害人反被抓起来甚至判了死刑。
[B] 2[/B][B]、灾难是谁造成?[/B]
借款人被“高利息”和“按月结息”的高利贷规则套住了,借款人刚借款买下种子,按月结息者就将其买化肥钱拿走了,借款人根本就没有收割庄稼的机会;效益很好的企业一旦陷入,也吃不住掠夺,所以灾难本身是高利贷规则造成的,放贷成功者往往是放贷早期的人,而被困者往往是放贷后期的人(无论敌人还是朋友),选择高风险放贷把握企业“前期”还是“后期”是成败关健,因为后期往往是借款人被利息吃垮了,这是高利贷规则决定的,与借款人道德品质和主观意志毫无关系。这样一个借贷规则下,就是把比尔·盖茨、巴菲特、柳传志、陈光标等人全请来,也会很快失败的。固定几个人的钱给了吴英,吴英又给了他们,交换了一段就增值了数亿,吸血者成了弱智受害人而受害人成了奸诈诈骗者,案件尽然如此荒谬。
[B] 3[/B][B]、冤案怎样形成?[/B][B][/B]
全国各地许多将“民间借贷”定性为“非法集资”的冤假错案,模式也大致一样:借款人被放款人绑架掠夺,报案后,执法机关并不追究作案者,而是抓受害人,以“非法集资”定罪。
冤案往往是有幕后策划者的,首先,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,借款人又债务大债权人多,放贷入难以通过法律有效掠夺借款人;其次,借款人穷了,穷了就保护不了自己,凭借借款人富起来的放款人,手里有钱就有能力官商匪勾结收拾借款人;再次、“民间借贷”和“非法集资”虽然有质的区别,但在形式上是有相同点的,比如:狼和狗都有狗类动物的特征,豹和猫也都有猫类动物的特征。策划者避开二者实质,在形式上凑合一些相同点,借着打狼名义指狗为狼将狗打死,掩耳盗铃便达到”吃狗肉”目的了。暴徒抢银行时,要蒙面;西方国家打利比亚,赤裸裸流氓倒也流氓得光明磊落;而吃狗肉者委曲事实指鹿为马却包装得冠冕堂皇……
[B] 4[/B][B]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。[/B][B][/B]
[B]民间借贷[/B]: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,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借款种类有“一对一、一对多、多对一”几种操作方式。《合同法》第十二章规定:建立在真实意义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。
[B]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[/B]: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项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,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,出具凭证,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。
“用吸收资金去发放贷款,以营利为目的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”是金融单位的本质特征,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“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”,其他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进行资本货币经营非法牟利就犯了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,这才是其区别于民间借贷的实质和立法本意。
[B]集资诈骗罪[/B]:是指以非法